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我院在原经济检察科的基础上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预防综合科三个科室,在编干警20名,工作职责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

一、反贪污贿赂局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依据宪法、法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

   1、依法查办案件,追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结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 

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单位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得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人以上或着为三人以上介绍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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