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而建立起来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60年代中期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检察机关取消达10年之久。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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