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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依法抗诉——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查办职务犯罪——查办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3、开展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对法院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案件、民事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开展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工作——对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督促和支持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挽回损失。

民事(行政)申诉受理条件
1、申诉人系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申诉请求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申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1、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交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民事(行政)申诉管辖

1、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县(市、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县(市、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3、省人民检察院管辖不服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民事(行政)申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辨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告知书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但生效期已经超过二年的判决或裁定,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予受
   理。
2、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要提交申诉书,申诉书要写明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被申诉人、
   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材料。
3、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后可以根据案情作出立案决定,
   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4、被申诉人在收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在十五日内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
   并反馈给立案的检察机关。
5、符合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经全面的审查才能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抗诉、不
   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或终止审查的决定。
6、在审查中检察机关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并向检察机关提供支持
   其申诉主张或反驳申诉的证据,检察机关制作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当事人阅读后应
   当逐页签名或盖章。
7、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不产生对抗原审裁判执行的效力,也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程序的进
   行。
8、检察机关的抗诉并不必然导致改判。
9、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期间,当事人可以和解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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